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街○○○巷○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