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庚○○被告戊○○
丁○○己○壬○
27號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住同上被告辛○○○住台南市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癸○○住台南市被告子○○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列中關於「 李聰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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