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58號上訴人甲○○
樓被上訴人乙○○兼送達代收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元(即臺北市○○區○○○路○○○巷五之一號三樓房屋之拍定價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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