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侵占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等罪,均詳如附表所示,且均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行。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