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5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邱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一)貳拾貳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壹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二)柒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本金伍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