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 江明槐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貹 律師被告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柴御清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兩造應就原告於被告學校任職期間共具領薪資明細內所示載「其他發項3000元」之總數予以指明,並提出相關證據,故指定民國103年8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期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