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682號債權人 張陳來嬌 即 張玉記 行上列債權人張玉記行因與債務人 高振利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玉記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高振利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相關証物之影本,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