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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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茗宏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林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罪,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附表:受刑人林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3日│101年11月7日-101年│││││11月8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少│││年度案號│字第10583號│連偵字第168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34號│102年度訴字第1929││││││號│││事實審├────┼─────────┼─────────┼─────────┤││判決│102年4月3日│102年10月17日││││日期││││├───┼────┼─────────┼─────────┼─────────┤││法院│中高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35│102年度訴字第1929│││││號│號│││判決├────┼─────────┼─────────┼─────────┤││判決│102年6月11日│102年11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中高分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9號(執行中)│字第12930號(執行│││││期滿日10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