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3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杰楠
被   告  紀凱文
       李寶桂
       紀欽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4,298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3,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惟兩造所簽訂之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第18條約定:本件借款債務金額如逾
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且涉訟時,兩造合意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即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等語,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紀凱文於就讀國立嘉義大學時,邀同被告李
寶桂、紀欽盛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額度80萬
元之放款借據,依放款借據第4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原告
憑被告紀凱文於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
款,共申請撥款8筆,金額總計為303,368元,依放款借據第
5條第1款、第4款(按:原告誤列第4條第2項第3款)約定,
借款人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
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規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又上開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華郵政)1年期定期郵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5%浮動計算,
另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則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貸款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改按一年期定期郵儲金機動利率
加0.15%浮動計算,另依原告99年9月16日銀消金乙字第099
00437701號函為紓解學生還款壓力,原告自行吸收0.06%利
息。107年6月26日當時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
率為1.06%,因此本件就學貸款利率應為1.15%(計算式:
1.06%+0.15%-0.06%=1.15%);另依放款借據第6條約
定,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約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
20%加計違約金。倘經原告依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借
款人積欠之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上開所定利息及本金之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之借款利率加碼年利率1%固定計算,前開所定本金及利
息之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在6個月
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詎被告紀凱文自107年7月26日預定收息日(107年7月26日
前應繳納者為107年6月26日至107年7月25日之本息,故本件
利息起算日為107年6月26日)起即未清償,依約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
償,而被告李寶桂、紀欽盛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
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上揭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
、就學貸款利率表、利率資料、臺灣銀行99年9月16日銀消
金乙字第09900437701號函、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
款作業要點、催收/呆帳查詢單、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
卷第11至49頁),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之規定,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
附表: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週│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台幣)│(民國)│年利率│(民國)││
├─────┼────────┼───┼───────┼───────┤
││自107年6月26日起│1.15%│自107年7月27日│逾期在6個月以│
││至108年1月18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左列利│
│294,298元├────────┼───┤│率百分之10,逾│
││自108年1月19日起│2.15%││期超個6個月部│
││至清償日止│││分,按左列利率│
││(108年1月19日轉│││百分之20計算│
││列催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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