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九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日源原名乙選任辯護人嚴裕欽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一五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八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一三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五○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七九一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李日源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二、附表五所示之光碟、附表二所示之錄影帶均沒收。
事實
一、李日源(原名乙○○)係設於台北市○○路○○○號全省錄影帶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全省公司)之負責人,曾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著作權法、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前科紀錄,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一八五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六年十月二日確定)、八十六年度易更㈠字第二七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確定)、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六三八七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定應執行刑八月,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二、李日源明知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二、、附表五等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分別係如各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TIMEWARNERENTERTAINMEN
TCOMPANY,INC.)(以下簡稱華納公司)、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IS
NEYENTERPRISES,INC.)(以下簡稱迪士尼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TWENTIETHCENTURYFOXFILMCORPORATION)(以下簡稱福斯公司)、辛○○○影片股份有限公司(UNIVERSALCITYSTUDIOS,INC.)(以下簡稱環球公司)、美商癸○○○影片股份有限公司(COLUMBIAPICTURESINDUSTRIES,INC.)(以下簡稱癸○○○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LINEPRODUCTIONS,INC.)(以下簡稱新線公司)、壬○○○股份有限公司(UNITEDARTISTSCORPORATION)(以下簡稱聯美公司)、丁○○○○影片股份有限公司(METROGOLDWYNMAYERPICTURES,INC.)(以下簡稱米高梅公司)、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TRISTARPICTURES,INC.)(以下簡稱三星公司)、戊○○○○影片股份有限公司(PARAMOUNTPICTURESCORPORATION)(以下簡稱派拉蒙公司)等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上述著作財產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泰語版影音光碟重製物,李日源竟意圖營利,以擅自輸入、重製、販售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之犯意,自八十九年一月間起,在台北市○○區○○路○○○號其負責經營之全省錄影帶顧問有限公司,自泰國輸入未經前揭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泰語版「飆風戰警」、「幻影特攻」等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之
一、附表四之二、附表五等所示之影音光碟片,並自八十九年五月間起以全省公司之名義委託康騰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製後,再與全省之錄影帶、影音光碟出租、販售業者,以一套(一片)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元至一百七十元不等之價格簽訂委賣契約,由各該錄影帶、影音光碟行業者販售予不知情之顧客圖利,侵害迪士尼等公司之著作權,先後經警查獲,其查獲情形如下:
㈠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下午四時許,在新竹縣○○鄉○○路○○號 張建文 之「聯鄴影音光碟行」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光碟共八套。
㈡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十五時五十分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 施梨玉 經營之「惜緣果菜行」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光碟三套、錄影帶一捲。
㈢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 郭長成 經營之「一圓商店」當場查獲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光碟八套。
㈣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分別在臺北市○○路○段○○巷○○○弄○號全省公司之倉庫
查獲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之盜版光碟二六○九套,復於同日在臺北市○○○路○段三一九之二號臥龍有限公司包裝工廠查獲如附表四之三所示之盜版光碟合計三○○○套。
㈤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在桃園縣○○鄉○○路○段○○○巷六之二號康騰數碼科技公司查獲全省公司委由該公司重製之如附表五所示光碟三○套。
三、案經得利公司等公司(詳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二、附表四之三、附表五)分別訴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警隊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警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李日源固不否認扣案之影音光碟、錄影帶為其下單委由工廠重製、發行、販售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查扣之系爭「飆風戰警」、「幻影特攻」等影音光碟片是泰語版,係伊前往泰國孟磅公司簽約取得授權,並有內政部著作權執照,且發行對象係針對在台灣之泰國人,與告訴人發行之消費對象不同,二者並不衝突,伊已獲合法授權,並無犯罪故意云云。經查:
㈠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 蔡培階羅玉傑 、寅○○、子○○、 陳瑞龍 、甲
○○、丑○○、 林貞萍王育麒楊棨富謝宗岳歐青山朱百強 律師到庭指訴綦詳,核與證人即康騰數碼科技公司負責人 何永興 、一圓商店負責人郭長成、惜緣果菜行負責人施梨玉、聯鄴影音光碟行負責人張建文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未經授權重製之如各附表所示泰語版之影音光碟扣案可證,且有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稽。而如各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錄影帶之著作權或著作財產權屬前揭告訴人等公司所享有,亦有各該視聽著作權資料、版權讓渡書、買賣合約書、委託發行合約書等在卷可據,上開視聽著作權既均屬美商公司所享有,在我國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前,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均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自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㈡被告固提出內政部第四00六三號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影本(見八十九年偵字第四
一一五號偵查卷第五頁),然該著作權登記事項係全省公司受讓該語文著作權之著作名稱為:「泰國語文錄影音版權節目帶買賣(出租)授權契約書」,著作類別為:「語文著作(衍生著作)」,其讓與人即著作人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李佳玲,是被告所取得者僅該授權契約書之語文著作,而非所有泰國影音光碟或節目帶上之泰語發音及泰文字幕之著作財產權,尚無從據以取得全部泰國文字幕及發音之視聽著作財產權。
㈢再就被告所提出之授權書(見同上卷第九頁以下),係被告與由授權人PORNTIP
NARDEE所代表之孟磅有限公司(MANGPONGCOLTD)所簽署,其內容固有系爭電影「幻影特攻二○○○」、「飆風戰警」二部,然經由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向泰國孟磅有限公司查詢結果,以該公司並未曾聘請PORNTIPNARDEE之人為職員,且否認發給授權書予全省公司等情函覆,有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一一七一○/九五三號函在卷可據(見上揭偵查卷第九八頁),顯見上開授權並不合法。況PORNTIPNARDEE並無權限代表孟磅有限公司簽署授權書之情,早於八十五、六年間被告代表全省公司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 陳燕君 等人違反著作權法、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自訴東和傳播事業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即已查明在卷,有上開檢察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二五五○、二六六一、二六六二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七號判決書附卷可稽;再庚○○○等公司並未授權泰國孟磅公司代理任何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亦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傳真函及各該公司之複函在卷可按(見同上偵查卷第一○一頁、本院卷二第一一五頁以下),益徵被告所辯有經合法授權云云,要非有據。
㈣被告所提出之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及其與PORNTIPNARDEE所代表孟磅有限公司
簽署之授權書,於八十五、六年間其告訴他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早已認定被告並未合法取得著作財產權,此為被告所明知,且據被告自承曾擔任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副總經理一職(見本院卷一第九八頁),按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係從事代理外國電影在國內發行之知名公司,被告既曾任該公司之副總經理一職,屬高級職員,對於取得著作權之授權利用簽約程序應與美商電影公司簽約,當知之甚稔,其仍續至泰國與未具合法代表授權之人PORNTIPNARDEE簽約,並仍執上開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及不合法之授權書,聲稱其有合法授權而大量重製系爭電影光碟,被告有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故意,至為酌然,所辯無犯罪故意,要係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㈤證人 張學賢 雖於原審證稱有陪同被告在泰國孟磅公司簽約之情,惟被告與PORN
TIPNARDEE所簽之授權書,既無合法性已如前述,則證人張學賢之證詞尚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併此敘明。又按第三人如侵害著作權人授予被專屬授權人之權利,被專屬授權人即為直接被害人,自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自訴,該權利人包括享有出版權之出版人在內(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六四號判決意旨),查本件告訴人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就系爭「幻影特攻」電影享有發行權,已據其提出委託發行合約書在卷可據,是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自得提起告訴;再「飆風戰警」係庚○○○公司授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地區發行之電影光碟,亦有合約書在卷可證,自亦得提起告訴,是被告辯護人爭執告訴人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未據合法告訴,尚有誤會,一併敘明。
㈥末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
言,至於其犯罪所得之多寡,事後仍否保有該犯罪所得、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的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或犯罪所得不多,均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五號判決意旨)。是侵害著作權之常業犯,應指有反覆以侵害著作權為目的之同種類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的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另兼有其他職業,或犯罪所得不多,均無礙於常業犯之成之。本件被告係全省公司之負責人,未經合法授權擅自輸入泰語版之影音光碟、錄影帶,並多次委由他人重製、發行、販售、出租營利,自係反覆以同一種類之行為重製、販售,交付或出租予不特定之人,並從中牟利,即有反覆以同類侵害著作權為目的之行為,參諸前開說明,自應論以常業犯。
㈦綜上所述,被告未取得合法授權而擅自輸入泰語版之影音光碟、錄影帶,並擅自重製、發行、販售之犯罪事實,事證明確,犯行可以認定。
二、被告犯罪後,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佈,同年月十一日生效。新修正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四條規定:「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而被告擅自輸入、重製、販售未經授權之影音著作光碟片之行為,該當於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及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重製於光碟之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及以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為常業罪,而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併科罰金提高為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行為時之舊著作權法。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常業侵害他人著作權罪。至其基於常業犯意而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應論以情節較重之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常業侵害他人著作權罪處斷。被告委由不知情之康騰數碼科技公司重製影音光碟部分,應論以間接正犯。又被告曾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犯罪前科,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並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據,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至被告於上開事實欄所示查獲情形㈡㈢㈣㈤之事實,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該部分為起訴之犯罪事實常業犯實質上一罪之部分行為,並經檢察官移請併辦本院自得併為審究。
三、原審未予詳為勾稽,遽為判決被告無罪,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已有違反著作權法、偽造文書等前科紀錄,又貪利而犯本案,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盜版影音光碟著作物情節非輕,嚴重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並參酌其犯罪動機、手段、方法、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二、附表五等所示之光碟片及附表二所示之錄影帶一捲,皆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永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附表一┌──┬──────┬────────────────┬────┬───┐│編號│片名│著作財產權人│數量│備註│├──┼──────┼────────────────┼────┼───┤│㈠│飆風戰警│得利影示股份有限公司│四││├──┼──────┼────────────────┼────┼───┤│㈡│幻影特攻│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四││├──┴──────┴────────────────┴────┴───┤│共計VCD八套│└───────────────────────────────────┘
附表二┌──┬──────┬────────────────┬────┬───┐│編號│片名│著作財產權人│數量│備註│├──┼──────┼────────────────┼────┼───┤│㈠│將計就計│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三│VCD│├──┼──────┼────────────────┼────┼───┤│㈡│將計就計│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一│錄影帶│├──┴──────┴────────────────┴────┴───┤│共計VCD三套、錄影帶一捲。│└───────────────────────────────────┘
附表三併辦案件: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偵字第八一三號┌──┬──────┬────────────────┬────┬───┐│編號│片名│著作財產權人│數量│備註│├──┼──────┼────────────────┼────┼───┤│㈠│將計就計│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二││├──┼──────┼────────────────┼────┼───┤│㈡│搶救雷恩大兵│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一││├──┼──────┼────────────────┼────┼───┤│㈢│龍捲風│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五││├──┴──────┴────────────────┴────┴───┤│共計VCD八套│└───────────────────────────────────┘
附表四之一┌──┬──────┬────────────────┬────┬───┐│編號│片名│著作財產權人│數量│備註│├──┼──────┼────────────────┼────┼───┤│㈠│G型神探│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二││├──┼──────┼────────────────┼────┼───┤│㈡│魔鬼女大兵│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三││├──┼──────┼────────────────┼────┼───┤│㈢│星艦戰將│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六││├──┼──────┼────────────────┼────┼───┤│㈣│空中監獄│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五七││├──┼──────┼────────────────┼────┼───┤│㈤│變人│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三四││├──┼──────┼────────────────┼────┼───┤│㈥│火星任務│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八││├──┼──────┼────────────────┼────┼───┤│㈦│終極警探│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八││├──┼──────┼────────────────┼────┼───┤│㈧│異形三│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一○二││├──┼──────┼────────────────┼────┼───┤│㈨│將計就計│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五八││├──┼──────┼────────────────┼────┼───┤│㈩│魔鬼末日│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四││├──┼──────┼────────────────┼────┼───┤││人骨拼圖│美國辛○○○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癸○○○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一二二││├──┼──────┼────────────────┼────┼───┤││神鬼傳奇│美國辛○○○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一二││├──┼──────┼────────────────┼────┼───┤││黃金眼│壬○○○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縱橫天下│壬○○○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天羅地網│丁○○○○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六││├──┼──────┼────────────────┼────┼───┤││魂飛魄散│丁○○○○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二六││├──┼──────┼────────────────┼────┼───┤││駭客帝國│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二○二││├──┼──────┼────────────────┼────┼───┤││閃靈悍將│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太空異種│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三八││├──┼──────┼────────────────┼────┼───┤││飆風戰警│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五八││├──┼──────┼────────────────┼────┼───┤││王牌對王牌│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二○││├──┼──────┼────────────────┼────┼───┤││異次元駭客│美商癸○○○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五六││├──┼──────┼────────────────┼────┼───┤││魔鬼命令二:│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重返戰場││四││├──┼──────┼────────────────┼────┼───┤││不可能的任務│戊○○○○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二五二││├──┼──────┼────────────────┼────┼───┤││危險人物│戊○○○○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一三四││├──┴──────┴────────────────┴────┴───┤│共計VCD二六○九套│└───────────────────────────────────┘
附表四之二臥龍包裝場查獲之盜版VCD┌──┬──────┬────────────────┬────┬───┐│編號│片名│著作財產權人│數量│備註│├──┼──────┼────────────────┼────┼───┤│㈠│將軍的女兒│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一五○○││├──┼──────┼────────────────┼────┼───┤│㈡│鬥陣俱樂部│戊○○○○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一五○○││├──┴──────┴────────────────┴────┴───┤│共計VCD三○○○套│└───────────────────────────────────┘
附表五┌──┬──────┬────────────────┬────┬───┐│編號│片名│著作財產權人│數量│備註│├──┼──────┼────────────────┼────┼───┤│㈠│怪獸電力公司│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㈡│雪狼犬│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冰狗任務)││八││├──┼──────┼────────────────┼────┼───┤│㈢│X戰警│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六││├──┼──────┼────────────────┼────┼───┤│㈣│鬼馬小精靈│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七││├──┼──────┼────────────────┼────┼───┤│㈤│侏儸紀公園3│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一││├──┼──────┼────────────────┼────┼───┤│㈥│古墓奇兵│戊○○○○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六││├──┴──────┴────────────────┴────┴───┤│共計VCD三○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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