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漢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漢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漢倫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0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黃漢倫因犯如附表所示藥事法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9年9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之罪,前經本院於判決中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如附表編號6之罪,已於判決中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如附表編號1至5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6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年10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並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為妨害性自主罪、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及所反應出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漢倫定應執行之刑案件
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乘機猥褻│乘機性交│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3年2月至6月間某日│104年2月農曆過年期間│105年1、2月某日傍晚│││晚間│某日凌晨││├──────┼──────────┼──────────┼──────────┤│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案│署105年度偵字第12384│署105年度偵字第12384│署105年度偵字第12384││號│號│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9│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9│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9││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6.04.20│106.04.20│106.04.2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41│106年度台上字第2341│106年度台上字第2341││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6.07.05│106.07.05│106.07.0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533號│││2.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編號│4│5│6│├──────┼──────────┼──────────┼──────────┤│罪名│乘機性交│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5月│││││(共2次)│├──────┼──────────┼──────────┼──────────┤│犯罪日期│105.05.09凌晨4時許│104.10.25│①105.01.25│││││②105.01.28│├──────┼──────────┼──────────┼──────────┤│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案│署105年度偵字第12384│署105年度偵字第10679│署105年度偵字第10679││號│號│、19247號│、1924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9│106年度上訴字第32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24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6.04.20│106.06.07│106.06.07│├─┼────┼──────────┼──────────┼──────────┤│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41│106年度台上字第3093│106年度台上字第3093││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6.07.05│106.09.20│106.09.2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1.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533號│第15589號│字第15590號│││2.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2.上開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