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1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瑋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欠費資料。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1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瑋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欠費資料。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