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其珩 (原名 劉秉豐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9871號)
緣相對人劉其珩於民國94年5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6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517元及違約金1783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4)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5)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