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乙○○○○國際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宋耀明 律師 謝英士 律師被告甲○○○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被告丁○○右列被告甲○○○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戊○○、丁○○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乙○○○○國際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等雖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惟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郭佳瑛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