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一七號丑股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拾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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