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70號原告 駱珮玲 被告 張文馨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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