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95年5月30日為之判決之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五行關於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自同年4月10日起」,應更正為「自95年4月
10日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路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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