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99號聲請人丙○○聲請人庚○○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辛○○聲請人丁○○聲請人壬○○聲請人乙○○聲請人戊○○聲請人己○○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戊○○及己○○、庚○○及其法定代理人辛○○之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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