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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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77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慶鴻 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萬2,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