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73號聲請人桃園市平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玉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勝財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僅有鍾勝財一人,故請更正為正確相對人(刪除相對人 張惠珠 )。
二、請提出相對人鍾勝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五、請更正為正確如後之附表。
六、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鍾勝財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償餘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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