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戒毒偵字第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貳肆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424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235公克),屬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424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23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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