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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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5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甲○○被告高雄縣仁武鄉公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不服高雄縣政府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府法訴字第098020696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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