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 劉明正 先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易字第166號、98年度訴字第48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