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小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零柒佰 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 肆佰 陸拾玖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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