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小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子萱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三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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