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29號聲請人一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冠學┌───────────────────────────────────────────────────────┐│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2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旗昌機械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94年3月6日│138,123元│UB0000000││││代表人: 陳文良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