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28號聲請人義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四七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林福來法官陳琪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交通商業股份有限公│94年2月2日│95,256元│CC0000000││││司負責人 張枋霖司嘉義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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