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九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侯學義┌───────────────────────────────────────────────────────┐│票據附表:│├──┬─────────┬─────────┬───────────┬────────┬────────┬──┤│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小原有限公司 林佩蓉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94年1月31日│26,900元│EC288732│││││限公司嘉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