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77號
聲請人甲○○
5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9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4年5月2日、同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承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