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金釘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金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金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
6年度易字第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64、553號合併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另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0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6所示之罪,既各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月、4年10月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7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6年8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除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外,其餘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而施用毒品者實具有病患性犯人之性質,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相異,除刑罰外亦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暨參以受刑人各次施用毒品之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並參以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之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3所示判決併科罰金部分,因其餘附表所示之罪均未判處罰金,並無刑法第51條第7款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本件檢察官聲請書並未引用刑法第51條第7款,可認罰金部分尚非檢察官聲請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附表:受刑人吳金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部分)││││├─────┼──────────┼──────────┼──────────┤│犯罪日期│106年3月5日20時至21│106年4月10日9時許│105年6月16日或17日某│││時許││時許至105年8月31日19│││││時57分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毒偵字第717、89│6年度毒偵字第717、89│5年度偵字第4711、502│││7號│7號│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66、135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16號│106年度易字第616號│106年度訴字第264、55││實││││3號││審├───┼──────────┼──────────┼──────────┤││判決日│106年8月2日│106年8月2日│106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16號│106年度易字第616號│106年度訴字第264、55││判││││3號││決├───┼──────────┼──────────┼──────────┤││確定日│106年8月23日│106年8月23日│106年11月23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530號。│字第2530號。│字第3673號。│││2.編號1至2之罪,經定│2.編號1至2之罪,經定│2.編號3至6之罪,經定│││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部分)││││├─────┼──────────┼──────────┼──────────┤│犯罪日期│106年1月1日晚間某時│106年1月1日晚間某時│106年6月8日某時許│││許│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5年度偵字第4711、502│5年度偵字第4711、502│5年度偵字第4711、502│││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66、1358號│1166、1358號│1166、135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64、55│106年度訴字第264、55│106年度訴字第264、55││實││3號│3號│3號││審├───┼──────────┼──────────┼──────────┤││判決日│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64、55│106年度訴字第264、55│106年度訴字第264、55││判││3號│3號│3號││決├───┼──────────┼──────────┼──────────┤││確定日│106年11月23日│106年11月23日│106年11月23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673號。│字第3673號。│字第3673號。│││2.編號3至6之罪,經定│2.編號3至6之罪,經定│2.編號3至6之罪,經定│││有期徒刑4年10月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定。│定。│└─────┴──────────┴──────────┴──────────┘┌─────┬──────────┬──────────┬──────────┐│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部分)││││├─────┼──────────┼──────────┼──────────┤│犯罪日期│106年7月7日晚間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毒偵字第179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28號││││實├───┼──────────┼──────────┼──────────┤│審│判決日│106年12月5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28號││││決├───┼──────────┼──────────┼──────────┤││確定日│106年12月24日│││├─┴───┼──────────┼──────────┼──────────┤│是否為得易│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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