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原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原簡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哲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8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原審理案號為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35號),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哲賢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賠償被害人 涂詩怡 新臺幣伍萬元(給付方式及匯款方式如附表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並無共同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僅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自己所有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被害人於遭到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帳戶,從而促成詐欺集團詐欺取財犯行之實現,是被告所為應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依上開說明,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已成年且智識成熟,在政府及大眾媒體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仍率爾提供其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供實行詐欺犯罪者行騙財物,除造成被害人涂詩怡受有損失外,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容易鼓勵犯罪,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於本院調解程序中與被害人涂詩怡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2第8頁正反面),兼衡酌其本案犯罪之動機、情節,暨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保全人員,每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1000元,家中尚有阿嬤、母親及兩個弟弟賴其扶養照顧,家庭經濟狀況勉強維持,及檢察官就被告科刑範圍請求法院依法審酌,被告及辯護人則均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佳,本院審酌其年紀尚輕,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尚能坦承犯罪,態度良好,且於本院調解程序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失,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如
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另為警惕被告改過自新,保障被害人損害賠償之債權,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被告應依本院105年6月23日調解程序筆錄記載之內容給付被害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給付方式及匯款方式如附表所示),倘被告未依約按期履行前述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本件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給付│被告應自民國105年7月起至106年4月止之每月16日前,按││方式│月給付被害人涂詩怡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款│由被告逕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方式│「涂詩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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