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4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經減為及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且各經本院減為(按指編號1、2之罪)及判處(按指編號3、4)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2減後之刑及附表編號3、4不得減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因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已逾有期徒刑
6月,依據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自無從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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