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667號聲請人台灣美津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95年度除字第36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美津濃股份有限│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95年2月10日│16,975元│TM00000000││││公司│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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