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70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5年度除字第37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創亞行銷顧問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營│95年8月12日│300,000元│BD0000000││││限公司│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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