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6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6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5年度除字第36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GX-0000000-0│1│617│├───┼───────────┼─────────┼───┼───────┤│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GX-0000000-0│1│861│├───┼───────────┼─────────┼───┼───────┤│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GX-0000000-0│1│10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GX-0000000-0│1│1000│├───┼───────────┼─────────┼───┼───────┤│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GX-0000000-0│1│635│├───┼───────────┼─────────┼───┼───────┤│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