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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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0號聲請人台灣華統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寶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