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監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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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監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監字第270號聲請人乙○○
號3樓上列聲請人請求選定其擔任禁治產人甲○○○監護人事件,因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之女兒,並非法定監護人,茲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禁治產人已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所規定法定監護人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及經禁治產人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開會決議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之親屬會議紀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