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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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闕海燕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34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