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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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善可 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肆仟叁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