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14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89,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