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原告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美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

複代理人 謝玉山 律師

被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蔡宜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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