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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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總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普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義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1,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