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告凱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開明 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499,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尚不足6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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