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健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5
5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5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健誠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審理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54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張文俊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