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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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安處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保安處分(95年度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4年度偵字第19746號被告甲○○犯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因被告心神喪失而為不起訴處分,惟本件被告經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精神鑑定結果,除認其行為時已達心神喪失程度外,另認其出院時仍有精神病症狀,且未規則回診,如其未至其他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其精神病症狀有惡化之可能性,此有該院95年2月23日北市醫松字第09531233200號函附卷可稽,因認被告有接受精神治療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2項、刑法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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