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禮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禮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禮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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