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22號原告 黃素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陳瓊苓 律師
張日昌 律師 郭懿瑩 被告 張永正
張翠華 林秀珠 張貴成 魏清容 王鳳嬌 陳弘軒 張志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4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