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56號聲請人 趙劉碧珠 代理人 趙志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呂子彥┌────────────────────────┐│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證券字號│股數│├──┼────────┼────────┼───┤│1│旭麗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0│1,000│││(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2│旭麗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0│1,000│││(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3│旭麗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685│││(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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