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15號聲請人及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紘維 代理人 王曉瑩
陳冠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票據│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種類││││(新臺幣)││(民國)│├──┼─────┼─────┼───┼──────┼─────┼──────┤│支票│及福建設股│陽信商業銀│未記載│260萬元│AE0000000│110年4月27日│││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林紘維│公司大同分││││││││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