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93號原告己○○
戊○○甲○○丁○○壬○○乙○○丙○○庚○○○被告辛○○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